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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296号颁布时间:2002-12-09

     2002年12月9日 渝地税发[2002]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物流经济的发展,我市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的规模逐年扩大,但由于货物运输 业务流动性大,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货运车辆的营业税流失严重。为 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运输中货运车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   我市货运车辆的经营管理形式主要有企业自营、承包租赁经营、挂靠企业经营、 个体工商户自营四种类型。   企业自营:指企业将自有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经营,全面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 费用的经营形式。   承包租赁经营:指企业将自有车辆承租承包给个人经营,承租承包人一次或分几 次缴纳保证金(租赁金)后,再按期向企业缴纳定额款项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形式, 车辆产权属企业所有,承租承包人仅拥有租赁经营车辆的使用权。   挂靠企业经营:指个人将自有车辆挂靠企业经营,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企业对挂靠车辆提供一定的管理服务(如代缴有关规费和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挂 靠人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形式,车辆的产权归个人所 有。   个体工商户自营:指个人将自有车辆进行货物运输,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归个人 所有,并以个人的名义经营的方式。   除对企业自营的营业税实行查帐征收外,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挂靠企业经营 和自行经营的个体运输户,均可实行核定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定额的具体规定   对承包租赁车辆、挂靠经营车辆和个体运输户车辆按核定的月运输收入额征收营 业税(具体数据见附件)。   二、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   实行自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如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 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是营业 税的纳税人。如承包人承租人不具备以上条件,则企业是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 承包人承租人不是纳税人。   挂靠企业经营的,挂靠人是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被挂靠的企业不是运 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实行自营和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其货物运输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为企业机构所在地。   负有纳税义务的承包承租经营户、挂靠企业经营户和自营的个体运输户,其营业 税的纳税地点具体为:凡税务机关委托发包出租方和挂靠经营单位代征代缴营业税的, 在发包出租方和挂靠经营单位机构所在地缴纳;委托有关运输管理部门代征代缴营业 税的,以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机构所在地为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地点;末代征代缴的, 由运输户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四、农用车、拖拉机和特种货运车等货运车辆的定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 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局具体的征收办法和征收标难。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类载货车辆的月运输收入定额表  货车载重量(吨数  月运输收入定额表(单位:元)  1吨以下        1150-1350  1吨          1500-1700  1吨以上-1.5吨(含)  2000-2200  1.5吨以上-2吨(含)  2300-2500  2吨以上-2.5吨(含)  2800-3000  2.5吨以上-3吨(含)  3300-3500  3吨以上-4吨(含)    4300-4500  4吨以上-5吨(含)    5300-5500  5吨以上-6吨(含)    6800-7000  6吨以上-7吨(含)    7500-7700  7吨以上-8吨(含)    8300-8500  8吨以上        8800- 注:车辆的吨位以交通局核定的数额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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