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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71号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重地税发[1997]7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 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将该文转发至各基层税务所及稽查分局,并采取一定 的形式在公开办税场所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对未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进行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本通知的规定 进行处理。以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理 的,不再变更处理。市局将在适当时候对本文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 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 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 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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