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报稽查案例标准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6]282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重地税发[1996]282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地上报总局的案例标准改按新的标准执行,现将
总局新的案例标准通知如下:
1.单位(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华侨、港澳投资以及
其他经济,下同)查补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无
证户,下同)查补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偷税骗税金额,单位在50万元以上,个人在5万元以上的;
3.稽查过程中采用暴力方法拒绝接受稽查的;
4.虚开、代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5.由于征管问题造成税款流失在50万元以上的;
6.由于税收政策问题造成税款流失的,一案一报。
以上案例,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案例的七条内容编报,发生一案,
及时上报一案。各局在每半年期间报送案例未达一件的,应另选案例,分别在五月底
和十一月底前报送市局。
上述上报案例的考评办法,仍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191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