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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43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重国税函[1997]24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国税函[1997]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字[1994]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对从事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器材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未按 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要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纠正,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按照增 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发[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 [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 税字[1994] 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 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 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 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 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 0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 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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