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20号颁布时间:1997-10-21
1997年10月21日 重国税函[1997]22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 国税函[1997]47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
[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贷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