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25号颁布时间:1997-10-23
1997年10月23日 重国税函[1997]225号
万县市、涪陵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永川市、
江津市、合川市、长寿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5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1997]506号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
(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
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
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