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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345号颁布时间:1997-11-20

     1997年11月20日 重国税发[1997]34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7]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7]164号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 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 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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