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345号颁布时间:1997-11-20
1997年11月20日 重国税发[1997]34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7]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7]164号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
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
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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