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62号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重国税发[1997]16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铁路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就地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
1997年3月17日 财税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支持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国家保留了对部分铁路多种经
营国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经到期。经报国务院
同意,决定对这部分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保留两年。即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
176号)第一条规定,在1994、1995年度已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
国有企业,在1996、1997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其
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