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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61号颁布时间:1997-05-05

     1997年5月5日 重国税发[1997]16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 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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