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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50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重国税发[1997]25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作为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它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 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1994年以来,我市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总的说 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从去年以来增值税异常申报(包括零申报,是指一般纳 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负申报,是指一般纳税 人的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的纳税人大量出现,尤其是 商业企业的异常申报比例居高不下,今年初仍高达35%左右。在异常申报的一般纳 税人中,虽然有一部分是新办户,或因歇业、停业、业务不正常等因素造成,但也有 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钻税制改革的空子偷税、逃税,严重地侵蚀了增值税税基,阻碍了 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对商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以下简 称专项检查),既是打击偷税活动,组织收入的重大举措,又是搞好调查研究,逐步 完善征管工作的有效手段。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要把专项检查提高到巩 固新税制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高度来认识。要广泛动员全体税务干部抓好这次专项 检查,克服目前存在的厌战情绪,群策群力完成重庆直辖后迎来的第一次专项检查。   市国税局成立以许大卫局长为组长、黄亦瑾副局长为副组长,流转税处牵头有关 处室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区市县局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检查领导机构,确保 专项检查顺利实施。另外,各局还要把这次专项检查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实施的方法和 步骤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减少专项检查工作中的 阻力。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检查面   1.除按国税函[1997]401号通知已列举的重点外,还要把下列行业作 为检查的重点:   (1)经营汽车、摩托车、建材的批发或零售企业;   (2)市外来渝企业(包括分支机构);   (3)全年累计税负低于1%或有销售收入但半年未纳税的企业;   2.专项检查的内容请参考本通知所附《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方法》。   3.各局检查面不少于本通知所附《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户数分配表》 所规定的户数。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7月中旬到9月底结束。10月15日前各局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 企业数据软盘,以及每一户《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表》送达市局流转税处。   四、检查方式和几点要求   (一)检查方式   全市专项检查由市国税局统一部署,各区市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检查 方式在区市县局内要坚持税务所或检查系列之间交叉进行检查,市局将在8月中旬-- 9月底组织区市县局之间开展交叉检查。   (二)各局在专项检查中,要抓好以下几个结合:   1.专项检查要与组织欠税入库相结合。今年以来欠税仍然呈上升的趋势,这已 成为制约我市税收计划完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各局要采取一切有效 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强行扣缴税款、限量或暂停供应专用发票等)组织欠税入库, 绝不允许边查边欠的情况发生;   2.查补税款要与罚款相结合。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在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偷 税问题,各局既要责令纳税人限期补交,又要坚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 局要通过补罚并举的措施狠刹“查到了我就补,没查到继续偷税”的歪风,以进一步 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3.专项检查要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相结合。凡上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 一般纳税人,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被查获有偷税问题的,各局不仅要补税罚款,而且原 则上要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总结评比   市局将根据各局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并向全市通报评比结果,对按本通知 所附《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评比办法》评选出来的优胜单位,市局将予以 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附件一:填表说明的补充意见   一、各区市县局的“地区代码”以“附表三”所排列的顺序填列,如:万县市填 01,万盛区填11。   二、本次专项检查(7-9月)入库税额和罚款金额在《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 表》(一)、(二),“简要说明”栏中注明。如某户企业查补税款和罚款50万元 已全部入库,其中本次检查入库20万元。   三、上一年度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凡在这次专项检查中,被取 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请在“简要说明”栏中注明: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附件二:商业流通企业增值税检查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上的精神,对全国商品流通企业开展一 次增值税的专项检查。为了搞好这次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 查),我们根据平时收集的有关商业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存在的偷税案例,并收集参阅 有关的书籍,整理了这份《商业流通企业增值税检查方法》供各地这次专项检查中参 考,望能够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有一定的帮助。   一、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检查   (一)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销售额审查清楚了,销项税额的计算就准 确了。通过审查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其他收款凭证、报表(即:零售企业 的销货日报表,缴款凭证,商品进、销、存报告单等)核实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是否真 实。   可通过审查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存根填开的商品销售额和其他收款凭证、 报表的销售额与各大类商品销售明细帐核对;与各大类库存商品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 或销售商品成本的借方发生额核对。如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或销售商品成本的借方发 生额大于或等于销售额时(有特殊的降价销售、低于成本销售情况除外),可查纳税 人库存商品的去向,有无将应作销售额的一部分库存商品未作收入,直接转入了其他 帐户、货币资金帐户、往来帐户、基建帐户、费用帐户、福利基金、固定资产等帐户。   可通过填开的销项税额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核对,看纳税人实现 的销售额和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否如实入帐,是否有收取价外费用,包装物收 入不记销售额的情况。   对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帐核对,看其 实现的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对纳税人销货频繁、业务量大、发票开出数量较多的重点 客户,可以采取反馈检查的方式,审查购货方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与销货方发票存 根联的品种、数量、金额、日期等内容是否一致。   (二)采用其他方式检查销售额是否真实。   1.对价外收费不计销项税额的检查。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而在“其他 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但应在核算这些科目 的同时,核算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检查时 看价外费用是否计入销售额,检查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帐,如发现其中有价外收费,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内容,是否反映了这些价外收费的销项税金。此外,可以 检查纳税人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明细帐,如有贷方发生额,应对照 记帐凭证逐笔检查,如贷方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现金”、“其它应 收款”等科目的,说明纳税人价外收费没有计算销项税额。   2.以物易物不记销售额的检查。   以物易物交易方式隐蔽性较强,检查时必须将纳税人的销售帐户及有关的库存商 品帐户、货币资金帐户、应付款帐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对照检查。其检查 方法为:对纳税人的有关库存商品明细帐和商品采购或在途商品帐户对应检查,因为 纳税人的购进商品一般都要通过“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如发 现纳税人“库存商品”帐户借方内容与“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等科目同期贷方 内容不一致的,应检查有没有销货退回、委托加工商品入库、报废商品退库,如没有 这些情况,或者虽有上述商品入库,但扣除这部分商品后,还有一部分商品与“商品 采购”、“在途商品”等科目内容不一致的,应检查纳税人同期“货币资金”、“应 付票据”、“应付帐款”等帐户,如果没有相同内容的核算资料,就有可能是纳税人 “以物易物”没作销售,而在库存商品科目中直接冲帐。检查“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等科目时,应查明这些科目增加数额,是否有相对应的货币资金、应付款等科 目核算资料,如果查出相对应的科目没有相同的增加数额,纳税人增加的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等就很可能是“以物易物”换取的。   3.随同商品销售及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及押金不记销售的检查。应注意纳税人 是否通过“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有无将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包装物”、“材 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的情况。   4.销售费用不入帐,直接冲减“商品销售收入”的检查。商品销售必然相应地 要发生费用,这些费用应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核算,而不能直接 冲减销售额。检查时,应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对有专职推销员、业务员的 企业,要注意审查推销人员的工资承包办法,核查“商品销售收入”帐户,其推销人 员的有关费用支出。   5.虚报销货退回,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的检查。以销货退回的名义,用红字冲 销产品销售收入的行为,检查时,要注意审查原始凭证,凡发生销货退回业务,必须 有销货退回验收入库的原始凭证。如果有关记帐凭证记录了销货退回用红字冲减了销 售额应查看其记帐凭证是否有销货退回的退货入库的原始凭证,如果没有,则销货退 回不能成立。   6.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的商品产品和非商品产品是否记入销售 收入的检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基建工程、福利设施等非经营项目使用本企 业的商品产品和非商品产品应视同销售。对这类问题审查的重点:一是审查用于上述 范围的商品产品和非商品产品是否已作销售收入;已作收入的要查销售收入是否计算 正确。二是应注意审查企业基本建设、大修理工程、福利费用等支出的原始凭证,从 这些凭证中查看有无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和非商品产品的情况。然后与“商品销售 收入”帐户核对,是否记销售收入。   7.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是否按规定计算销售额的检查。采取以旧换新 方式销售商品,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检查中应注意纳税人有无将回收旧货 物的价款或还本支出,直接冲减销售额,造成少记销项税额的情况。   8.对届混合销售行为所取得的非应税劳务收入的检查。对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 核算的分支机构,如门市部、车队等为销售商品提供的非应税劳务收入,属混合销售 行为,应将取得的非应税劳务收入并入商品销售收入中计征增值税,检查时应注意这 部分收入是否有直接冲减费用及有关科目,未计销售的情况。   9.对自用商品冲减升溢商品及对溢余商品、报废残次品收入和销售长款的检查。 对自用商品出库不结算,月终在库存商品明细帐中以溢抵亏,可就其自用商品冲抵费 用数(即领用数额)计算销售额。对溢余商品销售收入直接记作其他收入的,应调整 作商品销售收入;对报废残次品销售或商品销售长款均应记“商品销售收入”帐户计 算销项税额。   10.拨售商品的检查。纳税人将企业经营的商品,拨售给所属独立和非独立隙 的饮食业、服务业的,都应通过“商品销售收入”帐户核算,纳税人将企业经营的商 品拨售给所属独立(承包者)和跨区、市、县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门点(经市局同意 批准连锁经营店除外)也应通过“商品销售收入”帐户核算。对不按规定作销售额而 直接冲减库存商品的,应对其冲减的库存商品额,调增销售额。   11.对销售收入悬挂结算帐户的检查。商业企业的购销业务,都应通过“库存 商品”和“商品销售收入”帐户核算,但是有的纳税人却将购销活动隐匿于结算帐户 中,逃避税收。如在购入商品尚未到达时,在“在途商品”帐户核算,当商品到达后, 仍在原科目保留,或转作“应收款项”。商品销售后不作销售帐务处理,如同购货一 样,转入结算帐户作为“应收款项”的减少。由此可见,销售额隐匿于结算帐户,一 般表现为“应收款”的借方或“应付款”的借方发生额,为购入商品的成本;“应收 款”的贷方或“应付款”的贷方发生额,则为已销商品的销售额;而偷逃的税款就隐 匿于“应收款”贷方余额或“应付款”的增方余额中。   二、进项税额的检查方法   (一)按规定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的固定资产的检查。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 业经批准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等,可以一次或 分摊入成本,不再提取折旧,但仍属固定资产。因此,这些物品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 票,都不应计入进项税额。检查时,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及“管理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的对应检查来发现问题。   (二)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的检查。检 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等科目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查明纳税人有 无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如果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有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销售收入 发生,应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商品销售成 本”、“其他销售费用”等科目的有关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看是否有“进项税额转 出”的核算内容,如果没有,说明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 的进项税额,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如果用于免税货物和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还应在此基础上审核其转出的进项税金 是否按规定公式作了正确计算(请参阅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3条)。   (三)遭受非常损失毁损货物进项税的检查。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 因而损失的各种货物,如因被盗、霉烂变质等原因而损失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 存商品、材料物资等货物。按规定纳税人发生货物毁损后,应从货物损毁的当期的进 项税款中转出。检查时应看纳税人“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有无毁损货物发生,并 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检查纳税人毁损的货物是否 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的检查。检查首先是审查免税农产品 的收购凭证和支付运费的运输发票否合法;再看是否有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和不属 于运费抵扣范围计算了农产品和运费的进项税额。然后将已经计算了进项税额的免税 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支付发票与有关货币资金和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对应检 查,如果只有凭证而无对应的资金运动或对应的负债,或者是资金运动,负债情况与 凭证反映的内容不相符,说明纳税人使用假凭证计算了进项税金。   (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金的检查。用于集体福利、个 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检查时,应将“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库存商品”、“材料物资”等科目 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对应检查,看是否将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内容计入 了该科目。如果已计入该科目,就应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中转出。   (六)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检查。从销货方收回 的增值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购买货物后,发生退货或索取折让,凭销货 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向销货方收回的,在购买货物时已向销方支付的退货或折让 的增值税。检查时应对照《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简称《证明单》)和销货 方开具的红字发票联、抵扣联,检查纳税人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科目,查明纳税人发生商品退货后,已申请开具证明单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 否从进项税额中扣减或所扣减的进项税额是否小于《证明单》,红字专用发票的抵扣 联上注明的税款。   (七)计算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计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检查时,首先看纳税人据以核算进项税额 的专用发票联、抵扣联,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其次检查纳税取得 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是否盖 有供货方纳税人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等内容的条型章;是否盖有供货方的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等;然后检查纳税人据以计算进项税金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 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只有抵扣联,而无发票联。再看取得的专用发票有无付款凭据。 上述内容审查后,检查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 容是否准确。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检查   (一)纳税人目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帐面余额,是否有税务机关认定的依据;   (二)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抵扣审批手续,有无擅自 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的情况。   (三)纳税人的存货出现毁损、霉变、报废等需要报损时,要同时冲减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若分不清是存货还是当期货报损时,也可以冲减当期进项税(即作当期进 项税转出)。   检查中要重点检查纳税人在开展的“清产核资”报损额中,属存货的部分有多少, 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三: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户数分配表(略) 附件四: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评比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专项检查工 作顺利实施和查有成效。市局决定对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开展商业企业专项检查工作 竞赛(100分制),考核评比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5分   凡建立了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领导机构的区市县局,记满分(10分),未 建立领导机构的扣10分。   二、检查面 10分   凡完成《重庆市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户数分配表》所规定的检查户数,记满 分(10分),少查一户扣1分。   三、查补税款和罚款 30分   1.查补税款深度 10分   凡查补税款达到全市深度平均比例(平均比例=全市查补税款之和/全市检查户 数应纳税额之和)的,记满分(10分),每超过平均比例1%加1分,每短平均比 例1%扣1分。   2.查补税款绝对额 10分   凡查补税款达到全市绝对额平均比例(平均比例=全市查补税款之和/全市检查 户数之和)的,记满分(10分),每超过平均比例1%加1分,每短平均比例1% 扣1分。   3.罚款 10分   凡对偷税者补税又罚款的,记满分(10分),只补税不罚款的,发现1户扣1 分。   市局组织交叉检查查出的问题,将视其情况扣被检查方的分。   四、入库率15分   凡查补税款和罚款在10月5日前全部补交入库者,记满分(10分),每少入 库一户,扣1分;入库比例每短1%,扣1分。   五、组织欠税入库 10分   凡组织1996年12月底累计欠税入库15%(平均比例)或无欠税的,记满 分(15分),每超1%加1分,每短1%扣1分(某个局组织欠税入库比例=某个 局组织欠税入库之和/某个局1996年12月底检查户数累计欠税之和)。   凡弄虚作假,对1997年7-9月的正常月征税款办缓交,而虚报1996年1 2月底欠税人库者,发现1户扣1分。   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10分   凡查获有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上一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在对其补 税罚款的同时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50%以上的,记满分(10分),每少取消一 户扣0.5分。   七、总结报告 10分   总结报告内容完整(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方式、发现的问题和类型、分 析其产生的原因、完善征管和稽核的措施和建议、案例分析等),记满分(15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其情况扣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天扣1分。   八、数据软盘和《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表》 10分   所录数据和填报的《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表》不错、不缺的,记满分(10分), 未按要求录入的数据软盘和填报的《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表》,视其错误程度扣分,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迟报一天扣1分。   九、奖励方式   市局将根据各区市县局竞赛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出一等奖一名、 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对获奖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十、本评比办法各条所称扣分,均采取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国税函[1997]401号   近年来,一些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税收流失现象比较普遍,对完成 增值税收入计划造成不利影响,1997年以来形势更为严重。为了摸清情况,分析 原因,堵塞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漏洞,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国家税 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以下统称商业企业),各地的检查面不得低于全部商业企业的10%。检查的 重点对象为:   (一)大中型商业企业;   (二)销售额、增值税税负变动明显异常的商业企业;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四)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检查所属时间   企业1997年上半年和1996年全年的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溯到其他年 度。   三、检查内容   (一)商品购销均不入帐,利用帐外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二)瞒报销售额。   1.商品销售收入实现后,不完全入帐或将帐款转移(包括现金收入);   2.以实物形式接受销售企业的返还利润,实物不按购、销核算,利用其他有关 帐户,隐瞒销售额;   3.以商品削价为名隐瞒销售额;   4.经销业务按商品进价核算销售额,其毛利按代购手续费核算,变增值税为营 业税;   5.视同销售、价外费用以及兼营等项目的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三)迟报销售额。   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如实进行申报。   (四)进项税额抵扣不实。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固定资产、兼营业务的支出费用及政策规定不予 扣税的部分消费品挤入进项税额;   2.应作进项转出的部分不转或少转;   3.擅自低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非法自制或取得扣税凭证,骗取扣税。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为完成内部考核指标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四、检查起止时间   检查从7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10月底以前各地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报告 和企业数据软盘。   五、检查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 织实施,具体可采取本地区税务局自查、地区间税务局交互检查等方法。   六、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不论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都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商业企 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利用计算机软件做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 表》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按时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报告, 并着重说明以下问题;   1.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具体采用的方法、措施及效果等;   2.检查面情况,本地商业一般纳税人总户数和实际检查的户数;   3.被查企业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及其成因分析;   4.查实的各类问题分析及典型案例;   5.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征管和稽核方面存在的漏洞; 针对商业企业的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核检 查工作。   (四)在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主 管部门,搞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各地的检查情 况进行评比,并向全国通报评比结果,对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评比 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面、问题类型、查补税额、检查报告质量和上报时间、录入数 据的错误比例等。 附件:《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一)、(二)(略)   填表说明:   一、不论被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问题,检查人员都要认真填写本表。   二、表中数据除“95年实际情况”栏以外,均以96年和97年上半年纳税申 报的数据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以总局统一制定的两位数代码为准; 省以下“地区代码”由各省自定,但仅限于两位阿拉伯数字。   四、“企业名称”、“企业编码”、“所属行业”、“企业性质”各栏均按“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内容填写。   五、“应税销售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栏;“销项税额”对应“申报表”中 第3栏;“本期进项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0栏;“本期抵扣期初进项税额” 对应“申报表”中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7栏;“本期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19栏;“应纳税额”对应“申报表”中第 20栏。上述各栏所对应的“申报数”均按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写,“核实数” 则按照这次检查核实后的数据填写。   六、“税负率”按本表有关数据计算,公式:   税负率=[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申报表第10栏数)]/应税销售额× 100%   七、“主营业务利润”、“××初存货金额”、“××末存货金额”各栏按照企 业财务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写。   表中所有数据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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