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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1-28

     1997年1月28日 重国税函[1997]1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国税系统征管企业的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 动保护费等支出,按照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企业的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收取的房租已作应纳税收入或已冲减企业的管理费用的企业,其发生的职工宿 舍修理费,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宿舍维修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吉国税 发[1996]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 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 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 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 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 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 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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