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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5号颁布时间:1997-01-08

     1997年1月8日 重国税发[1997]5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6]20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9 6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施行以来, 不少地区反映,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 的情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 扣除的原则。为此,特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 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 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 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 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 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 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 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 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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