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6号颁布时间:1997-01-08

     1997年1月8日 重国税发[1997]6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财税字[199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 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 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 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 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 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