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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7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重国税发[1997]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9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 业的亏损额进行认真的核实,对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此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6]6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 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 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如何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 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 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 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 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 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 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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