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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11号颁布时间:1999-01-27

     1999年1月27日 渝国税函[1999]1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1998年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从1998年3季度起对期初 存货实行停止抵扣。现将我市1999年恢复期初存货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期初存货恢复抵扣。   二、1999年增值税期初存货的抵扣比例,一般企业按15%的比例进行抵扣; 有“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20%的比例进行抵 扣。   三、各地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开展进一步的清理,加强对期初存货 抵扣的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对违反规定擅自加大抵扣比例的, 市局将给以通报批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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