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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1-28

     1999年1月28日 渝国税发[1999]3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间,有的区县(市)局反映对新办商业企业和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 企业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等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局对以下新办的商业企业,预计半年应税销售额能超过90万 元,且会计核算健全和有经营场地的,可按渝国税发[1998]147号通知的要 求办理:   1,经营生产资料的;   2.企业跨区县(市)设立所属机构,经营总机构生产货物的。以上企业半年实 际应税销售额未超过90万元的,应从半年期满后次月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新办商业企业经营非生产资料的,从发生第一笔应税销售额的月份起半年内, 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超过90万元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区县(市)局审批后,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半年。   三、对1998年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从划转后取得第一笔应税 销售额的月份起至半年期满,应税销售额超过90万元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 县(市)局审批后,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半年。   四、对以上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共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 实行代保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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