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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8]185号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渝国税函[1998]18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明电[1998]0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 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国税函[1998]485号)一并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8月7日 财税明电[1998]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 退税率从9%提高到11%,具体通知如下: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海关商品码为8517,8525,8526,8527(19 00+9010+9000)]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海关商品码为84041010,8406(1000), 8410,8501,8502,8504(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海关商品码为8471,847330,852320 10,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海关商品码为825812,852821,852830 1,8521,8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 82,84183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 0,85165000,84501,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海关商品码为84079000,84089091,8 409(9191+9199),82084000,84193100,8421 (1100+2300),8424(8100+8990+9090),8429 1190,8432,8433,8434,8436,8437,8701(20 00),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 0),87162000,8511(1000+2000+4110+4190+ 9100+9900),8427,8428,(5000+6000+9000), 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 00),8430(3100+3900+4119+4121+4190+490 0+5090+6900),8431(1000),8467,8474(100 0+2000),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海关商品码为8802(1100-4020),880 3(1000+2000+3000),84071010,84071020,8 4091000,8411(8100+9900),8412(1010+109 0+9010+9090),8801,8804,8805,940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海关商品码为8407(3100+3200 +3300+3410+3420),8408(1000+9091),8409 (9920+9991+9999),8511(1000+2090+4091+ 4099+5090+8000),8512(3000+4000),8702- 8704,8705(9010+9090),8706,8707,8708(3 910+4010+5010+6010+9310+9410),8716 (20 00),8711,87141,7315112]   二、五类轻工商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行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 之日起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 理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 称的通知      1998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8]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明电[1998]00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 调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 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00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2.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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