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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渝国税函[1999]4号 方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8]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国税函[1998]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 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 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 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 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 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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