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开展地方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川地税发[2000]014号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 [1999]145号)《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 理机构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的通知要求, 根据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省局要求对我省地方税务代理行业抓紧进行清理整顿、 清产核资工作,为脱钩改制作好准备基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各级地税机关兴办和挂靠地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有税务代理 资格的其它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它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方法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凡未经原四 川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必须 坚决予以取缔,停止其执业。并由所在地地税局报告省税务代理清理整顿办公室,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清查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 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地税机 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有无违反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税 务代理机构违背纳税人意愿进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 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凡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 收部分;对虽然没有超标准收费,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对只收费不服务的 代理机构要责令其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 或有制度但不落实的,要认真整改。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起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 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 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 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财,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 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三)全面清理地税机关兴办或挂靠地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重点进行清产核 资工作。   1.编制清理。税务代理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将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批 准文件复印件,上报省局。   2.人员清理。对基准日前税务代理机构内的人员进行登记。   3.财产清理。由原兴办代理机构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联合成立专门班子 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 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 9号)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 154号),对税务代理机构的各类资产状况、收支状况、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登记, 认定,并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报告,报市、地、州地税局审批。   4.产权界定。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 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税务机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方式投资的, 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 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挂靠的 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后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一切资金和 资产,原兴办单位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更不允许私 分。   5.代理机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209号)的规定计 提各项基金,并纳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产权界定。   6.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全省统一 为2000年2月29日。此基准日至改制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三、清理整顿需上报的材料   (一)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应上报当地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的总结报告;税 务代理机构情况统计表(表一);   (二)税务代理机构应向省局上报《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二)、财务 审计报告表(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产权界定报告。 属事业单位的还应上报当地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 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税务代理的要“彻底脱钩、全面整顿、 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客观要求,也是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思 想,转变观念,确保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清理整顿工作不仅涉及到各级地税机关和部分税务 人员,也涉及到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且关系到广大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关系 到税务代理业的发展与前途。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和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清理整 顿工作的难度。省局已成立了杨书军同志为组长、石瑞同志为副组长,省局征管、人 事、计财、监审等相关处室参加的四川省地方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征管处。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组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应将这项工作作为近期 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三)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在代理机构清产核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转移、私分代理机构的资金、财产;在对人员脱钩未做 出正式决定前,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私自离开代理机构工 作岗位;税务人员和其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随意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 顿、脱钩改制的政策,更不得散布扰乱人心、破坏稳定的言论。   四、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务必于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所有材料于4 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一、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二、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三、资产负债表(略)    四、资产负债补充资料(略)    五、损益表(略)    六、业务支出明细表(略)   七、固定资产统计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