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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26号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成地税发[2000]26号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地方税务稽查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抽查制度》、《成都市 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交办督查制度》、《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书》印发你 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   为加强对外执法工作的考核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增强 稽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防止执法随意性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同级稽查机构内部所查案件的复查。   第二条 案件复查是指各稽查局统一组织力量,对已检查完结的税务案件,再次全 面地进行稽查。   第三条 实施复查必须坚持认真细致、客观公正、确保复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复查每年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其主要对象是:对稽查人员有投诉或举 报案件所举报问题与稽查结果差异较大的,作为复查重点。但年复查率不能低于年度 所查户数的2%。复查方式、时间安排由各级稽查局自行确定。   第五条 根据《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成地税函[1999]27 5号)的规定,所复查的案件原则上安排已检查完结、并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 但尚未转入执行的税务稽查案件。   第六条 案件复查前,初查部门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稽查使用的文书;   2.税务稽查报告;   3.工作底稿及其它相关的取证材料。   第七条 复查结束后,实施复查的部门应根据复查情况,统一制作《案件复查报 告》(其文书沿用《稽查报告》同时加盖“复查”戳记)。其主要内容:   1.初查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运用的文书是否恰当,填制的内容是否规范;   2.初查内容是否全面,事实是否清楚,有无新查出的问题;   3.初查定性是否适当,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4.初查有无查出问题瞒报、少报现象;   5.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八条 根据复查结果,对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分别按相关规定作出 处理。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抽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涉税案件查处及稽查工作质量的管理,加大稽查力 度,严格稽查权限,规范稽查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级稽查机构对下级稽查机构已检查完结、或正在检查的税 务稽查案件进行的抽查。   第二条 案件抽查在年度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单位每年抽查不应低于5户。抽 查方式、时间安排由上级稽查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抽查单位原则上按成地税发[1999]57号文所确定的大要案标准, 把按次检查达到该标准的检查户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除对正在实施稽查户的抽查外, 对已结案户的抽查以上一年度为主。   第四条被抽查单位接到抽查通知后,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被抽查户实施稽查所使用的文书;   2.被抽查户实施检查的各类工作底稿、相关的取证材料、已结案户的税务稽查 报告、审理报告及执行报告;   3.涉税案件的集体审议资料;   4.涉税案件税款及滞纳金入库资料;   5.涉税案件上报及移送资料。   第五条 实施抽查的单位应克服随意性,坚持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保证抽查结果 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抽查单位在对涉税案件抽查结束后,根据抽查情况制作《案件抽查报告》, 其主要内容:   1.所抽查案件的稽查质量;   2.所抽查案件有无对查出的问题瞒报、少报现象;   3.所抽查案件是否符合成地税发[1999]57号文规定的大要案标准,是 否按该文件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了上报;   4.提出抽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已达到大要案标准而不按规定上报的,由抽查单位直接查处,不再采取 联合查处或委托查处的方式。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抽查单位直接收缴。   第八条 抽查单位应对被查单位作出正确评价,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年度稽查工作 考核。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交办督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税案件举报工作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级稽查机构转交下级稽查机构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   第二条 交办案件的督查是指上级稽查机构对交办的涉税违法案件,就其全过程进 行的跟踪考核。   第三条 交办案件时,交办单位应对所交办案件提出要求,明确办结期限及回复方 式。   第四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不得贻误办案 时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应做好信息反馈,对不能按期完成的交办案件, 应及时汇报情况,说明原因,交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办结期限。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凡遇检查难度大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检查正常 进行的,应及时向交办单位反映,以便及时调整检查力量或检查方式。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应上报结果的案件,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应事先向交办单 位报告;对不需回复的交办案件,应将检查及处理结果报交办单位备案。   第八条 交办单位对上报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应要 求承办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调查。   第九条 交办单位在进行跟踪考核时做好记录,并将其结果纳入年度稽查工作的考 核。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对税务稽查时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和 税务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告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延、拒绝,并负有下列义务:   1.向税务机关提供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接受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检查;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责成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接受税务机关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二、纳税人在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对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享有以 下权利:   1.对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有陈述、申辨的权利;   2.如果纳税人是公民,对其处罚2000元以上,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如果 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处罚10000元以上,纳税人有听证的权利;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 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 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5.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如有违法违规和不廉政行为,随时可以书面、口 头等方式举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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