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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1999]393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川地税函[1999]393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富余房产”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界定,即工商营 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则出租房屋不作为富余房产。   二、根据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后 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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