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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4-28

     2002年4月28日 成地税发[2002]50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税收遵从度 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A、B、C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 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五条 各区(市)县局、市局各分局都应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负 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局综合科负责。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 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二) 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 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四)税款入库情况;(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 录情况;(六)发票违规处罚记录情况;(七)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 计核算质量情况;(八)国税、工商、银行、海关、司法等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 信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A级纳税人:(一)严格按《税务登记管 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变更、注销手续,规范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二) 依法按期、如实、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连续 两年按期纳税申报率达100%,申报准确率达95%以上;(三)依法按期、如实、 准确地办理税款缴纳和代扣、代收税款,不得发生欠缴税款的情况,连续两年税款入 库率达95%以上;(四)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 其他纳税资料,要求资料真实、完整,纳税资料完整率达100%;(五)连续两年 税务检查无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行为记录;(六)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连续两年无发票违规记录;(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 算制度健全,能按照《会计法》、“两则”的规范要求设置帐薄和进行会计核算; (八)税务机关以外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单位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判,未发现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第八条 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被核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同时具有按期纳税申 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按期应纳税款入库率在80%以 下的;(三)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偷、 逃、骗、抗税行为,且已构成犯罪的;(五)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 记录,且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 有关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予以评审,一般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 度。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审标准作出A级纳税人拟定意向后,将审核意见上报 区(市)县局评审小组审定,区(市)县局评审小组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授予A级纳 税人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审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应自评审之日起30日内,为纳税 人正式颁发《纳税信誉A级证书》,同时将纳税人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凡纳税人发生本试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局应将其核定 为C级纳税人,在《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核定表》上注明核定依据,实施C级管 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局应对涉及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方式的原始材料归档保存。对 于评审为A、C级纳税人的原始资料,应分别归档;特别是C级纳税人的评审资料, 包括C级纳税人核定表、评审的翔实材料和证据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有条 件的要利用计算机建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数据库。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免除纳税人两年 的税务登记证年检和日常税务检查(专项、专案检查除外)。(二)税务机关在办税 服务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级纳税人服务窗口,本着“优质、高效、优先”的服务 理念,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一窗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 交由该窗口办理,税务机关要在一定时限内办毕。(三)税务机关在简化纳税人各类 办税手续的基础上,优先受理延期纳税申报、减免税、财产报损等审批手续,用足、 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一)每年应加强税务 检查力度,至少进行一次税务检查;(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年检资料进行严格审 核,并可根据需要对纳税人实行实地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检。 (三)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 及其他涉税资料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纳税凭证;(四)对纳税 人使用发票进行严格控管,可采用由主管税务机关供应单份发票、填开发票或采用预 交保证金用票等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局除了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 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 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 级。   第五章 升级与降级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每年对纳税人纳税信 誉等级进行年审。对经年审达到上一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或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 准的,应按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重新向上调整一级或向下调整一级,其中 A级纳税人可直接下调为C级,C级纳税人不能直接上调为A级。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A、B级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在制 发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1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小组,由评 审小组据以对有关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实施C级管理。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人向下调整到B级或C级的,主管税务局应自调整之日起10 日内将其《纳税信誉A级证书》收回。   第二十条 纳税人假借变更单位名称逃避税务局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和监管的, 税务局掌握确凿证据后,应对其实施C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暂不参加纳税信誉等级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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