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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2]114号颁布时间:2002-05-27

     2002年5月27日 成地税函[2002]114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川地税明电 [2002]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3号通知精神,当前农业税夏征 预征税款,各地必须开具农业税税票,严禁用其他收据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税夏征预征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金库,不得截留、挪用。确保基层 财政正常运转,违者要严肃查处。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川地税明电[2002]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2]25号)已将我省纳入全面试点省范围,省委、省政府已对我省全面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目前已进入农业税夏征旺征期,为确保基 层财政正常运转,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促使广大纳税人积极纳税,经与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提出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未正式批复前, 做好当前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各地应尽快落实新的农业税任务,在未落实新农业税任务前,可先按去年农 业税征收任务的80%进行夏征,待新的农业税方案落实到户后,再和农民于年底前 结清。农业税以征收代金为主,粮食主产区也可以征收实物。   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严禁“平摊”。当前部分农业特产品已开始收获,为 了不影响农业特产税及时征收,确保税源不漏征,各地可按中央7号文件精神征收农 业特产税,严禁平均摊派任务。   三、牧业税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牧业税仍按原政策 征收。   四、各地征收机关要将本“通知”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政的 有力支持;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征管阻力;要认真按此意见做好 征收入库工作,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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