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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2]119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成地税函[2002]119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川地税函 [2002]6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具体管理办法,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基和发 票管理,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降低税收成本,堵塞漏洞,增加税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提高纳税人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条重要 途径。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安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 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帮助纳税人打消顾虑,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税控收款机的步骤。   (一)做好税控收款机实施前的宣传动员、机器安装、人员培训、发票调拨等前 期准备工作。   (二)按照政策上促,工作上帮,搞好服务的原则,区别点上推行和面上推行使 用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的不同情况,在政策上积极地给予鼓励和引导,使 其早搞早主动、早受益,努力实现双赢。   (三)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采取“先城区后郊区和先点后面”的办法逐步推行, 即五城区和高新区地税局在试行期内各选择应纳入税控收款机使用范围不低于30% 的纳税户进行先行试点,并按照试行办法和优惠政策给予积极地引导扶持,不断地总 结经验完善办法,年底实现城区面上推行,其他郊区(市)县点上推行的目标。   三、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凡我市范围内现已开业登记的餐饮业、娱乐业、 旅馆业、洗浴业以及其他服务业(茶坊)的纳税人,其年营业收入五城区(含高新区) 在20万元以上、其他区(市)县年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以及城区和其他郊区 (市)县五大行业中的新办企业,均属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四、税控收款机商家的选定。为了保障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 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在省地税局 同意认可的商家中市局暂选定四川四通商用机器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昊园高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为成都市范围内地税系统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定点供应商。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见      2002年4月9日 川地税函[2002]6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推进科技兴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8号) 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意义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监督和发票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电算化水平,堵 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水平,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   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管理需要,各市、州从事餐饮业、娱乐业、旅馆业、 洗浴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如茶坊等)的纳税人,其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 逐步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税控收款机的购置   为了保障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收款机的保密性能、产 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足税收监控的需要,各地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批 准的范围中选择、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厂家。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并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四、税控收款机的税收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下大力气抓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使用税 控收款机,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促进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新安装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经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的部门进行初始化后 方可投入使用。   (三)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后,必须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时,除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的智能IC 卡(报税卡)和税控收款机自动生成的月营业统计报表,联网的应将汇总数据及各分 机的数据同时读出报主管地税机关。各地要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与税收征管改革中 的计算机应用和电子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纳税申报电算化程度。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用户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纳税申报的监督 管理,定期检查,促使其正确使用和如实申报。   (五)税控收款机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机打卷式发票。发票内容包括:收款 单位(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机器号、日期、发票流水号、付款单位(人)名称 (可手工填写)、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及其总额,以及其他允许企业设定的 内容,如单位电话和地址等(以上功能在初始化时设定)。机打卷式发票的规格、式 样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得再提供除 卷式机打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为防止出现由于税控收款机设备故障和停电等原因造 成机器不能及时打印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可限量向纳税人提供定额发票,以备消费者 及时索取发票。   (六)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得私自拆卸、维修税控收款机和更改 营业数据。在取得每笔营业收入时,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将营业数据如实输入,并按 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纳税人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隐瞒有关情况。   (七)各地要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与建账建制和核定征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征收管理上可采取查实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调整税负时,可采取先装机后调税,稳步调整税负的方式,以控制住税源为主要目的。   (八)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 纳税服务。需要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地税机关通 知生产单位安装调试。   五、配套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宣传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对加强纳税人自 身财务管理和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帮助纳税人提高认识,打消 顾虑,争取配合。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减少工作阻 力。   (二)抓好试点。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应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办法。2 002年,各市、州地税局所在城市均应确定试点单位,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有奖配套。各地在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同时可采取发票摇奖、发票举报 有奖等配套措施,促使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进一步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   (四)搞好维护。税控收款机生产单位负责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培训、维修事宜, 培训对象包括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以及税控收款机操作人员。税控收款机出现故 障时,生产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时必须持主管地 税机关的维修通知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和维修税控收款机。   (五)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损毁、擅自改动税 控收款机,或者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保管机打卷式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造成 纳税中报不实,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按照偷税处理。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发票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人的财务管理 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1997]188)号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意 见》(川地税函[200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凡我市范围内现已开业登记的餐饮业、娱乐业、旅馆业、洗浴业以及其他服务业 (茶坊)的纳税人,其年营业收入五城区(含高新区)在20万元以上、其他区(市) 县年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以及城区和其他郊区(市)县五大行业中的新办企业, 均属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二、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程序   1、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如实填写《税控收款机安装登记表》(见 附件一)一式三份,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2、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安装登记表逐项审核,并根据其实际经营项目对以 下内容作出准确的鉴定:(1)按其经营项目,核定各类应税收入比例,对其相应的 税目、税率作出准确的鉴定及预计最大月营业额,由征管户联系人在《征管户联系情 况记录卡》或微机中进行登录。(2)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月限供数量;(3)可 打印的经营项目;(4)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台数。   3、税控收款机定点供应商应根据地税机关签发的《税控收款机安装通知单》 (见附件二)为纳税人安装和调试税控收款机。   4、纳税人不得擅自开启税控收款机铅封和改动税控收款机。   5、凡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派人参加定点供应商统一组织的操作员培 训,并取得《税控收款机操作上岗证》,实行佩证上岗、专人使用,专人管理。   6、新安装的税控收款机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   1、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地税局监制的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卷筒式机打发票,每卷统一为100份,纳税人 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普通发票准购证》向主管 地税机关申请购买专用发票,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再供应定额发票。   2、为防止出现税控收款机设备故障和停电等原因造成的机器不能及时打印专用 发票的问题,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向纳税人提供少量小面额定额发票(以两天的 发票使用量为限),以备急需。   3、领购专用发票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手续;   (1)《普通发票准购证》;(2)《税控专用发票备查簿》;(3)智能IC 卡;(4)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专用发票必须实行专人、专柜负责使用、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倒 买倒卖专用发票;并建立《税控专用发票备查簿》(见附件三),纳入帐簿凭证管理。   四、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和管理   1.纳税人在使用专用发票前,必须按规定在机器上正确设定每卷发票的起止号 码;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机器打印的发票号码与发票套印号码的一致。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向消费者取得每笔营业收入时,必须通过税控 收款机将营业收入如实输入,并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地税机关若发现或接举报经 核实有不如实将取得的收入输入税控收款机和不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的,一律按当 月税控收款机所载金额加计30%-50%的营业额计税。   3.专用发票必须按实际消费项目开具,全部项目和全部联次必须一次性由机器 打印完成。手写、涂改一律无效。   4.税控收款机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或被退回需要重新开具时,用户应及时作 退票处理。开具退票单时,必须做到与被退回发票(或作废发票)的号码、项目、金 额、开票单位名称、机器编号相一致,并将被退回发票原件贴在退票单后作附件处理。 发票联复印件或发票明细表等其他附件,一律不得作为退票的依据。   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   1.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依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对不按期办理纳税申 报的,税控收款机将按设定程序在上次纳税申报与下次纳税申报最长间隔45天后自 动锁机停开发票。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持纳税申报表、税控收款机智能IC卡和完整的 《税控专用发票备查簿》,做到如实申报,附件齐全、真实、完整。   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人报送的IC卡和《税控专用发票备查簿》,全面 核实其当期纳税申报是否完整、准确,切实加强对纳税申报行为的管理和监控。   3.兼营多种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收入类别如实开具专用发票,据实 按不同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不能划清各类应税收入或有意将高税 率的收入混开为低税率的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六、扶持优惠政策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但不得提取折旧;试点单位的纳税人按税控收款机所载金额计算出的税负高于原查帐 征收成核定征收税负水平的,可给予从安装之日起三个月的按原税负水平纳税的优惠 照顾;其他面上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一律从实征收,不再给予三个月的按原税 负水平纳税的优惠照顾,并适当调整以前月份应缴的税款;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 可按照规定的缓缴税款审批程序和权限,缓征相当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的税款。   对尚未使用专用发票仍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需以定额发票为依据,参照相同 规模纳税人的税控数据从严加计营业额计征税款,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 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七、违章行为的处理   1.对不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和不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 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对故意损坏税控收款机铅封、芯片、IC卡等税控设施的行为,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上述手段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 的,将按照偷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税控专用发票备查簿》使用规定的处理。   (1)对未按规定使用备查簿的,地税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备查簿损毁、丢失或不能完整提供,造成当期应纳税情况无法核实的, 一律以机器打印的月清报表(营业报表)中营业总额为参考依据,不剔除任何退票金 额,核定当期应缴税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建立新的备查簿,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退票管理规定的处理   (1)凡无合法依据擅自在税控收款机上做退票处理,以及退票单与被退发票上 的号码、项目、金额、开票单位名称及机器编号不符,一经查实,按照偷税处理。 (2)对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的退票单多退的金额,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已主动作 补开票处理并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情况,可不予追究:未作处理但申报时能书面说明 情况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调增当期应纳税营业额,补足税款;对不能说明情况, 无故多做退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偷税处理。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变更、注销户税控收款机的管理   1、因故变更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人,必须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手续和税控收款机变更手续,结清税款和发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由新主管 地税机关对机器进行重新设定。   2.对税控收款机用户在注销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防止税款 流失及其它违章行为的发生。   (1)及时清缴未用完的专用发票,查清税控收款机内应纳税款及以往欠税,责 令限期缴纳税款或责令提供纳税担保;(2)及时对该税控收款机作出停机和停供专 用发票的处理;(3)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按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税控收款机属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业户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将税控收 款机擅自转让或赠送他人。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九、其他事项   1.纳税人应主动接受地税机关的纳税及用票情况检查,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税务检查人员有权根据需要利用税控机稽查卡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控收款机进行记录开 展检查,核查其纳税申报行为是否规范。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期打印月清根表(营业报表),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粘贴在《备查簿》上。   3.纳税人机器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定点供应商联系,不得 擅自处理。   4.税控收款机维修人员应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核准,并持有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的维修许可证,24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禁止任何无证人员修理税控收款机。 附件:1.税控收款机安装登记表(略)    2.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安装通知单(略)    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控专用发票备查簿。(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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