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2日 琼国税发[1998]20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亏损弥补、呆帐核销等处理的审批权
限请按照琼国税发[1996]第36号、琼国税发[1997]第52号、琼国税
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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