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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2003]943号颁布时间:2003-08-22

     2003年8月22日 琼财税[2003]943号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 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 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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