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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2003]942号颁布时间:2003-08-22

     2003年8月22日 琼财税[2003]942号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企业所得税的减 免,按省局琼地税发[2000]136号文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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