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颁布时间:1991-12-12

     1991年12月12日 琼财税[1991]地字第653号 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O4号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称: “一、对林业区的林地、运村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 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