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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琼财税[1988]征字第31号颁布时间:1988-11-29

     1988年11月29日 琼财税[1988]征字第31号 我厅琼财[1988]征字第23号《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发出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冲第六点所说“外资企业”,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 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二、《通知》中第六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印花税后,也不再抵扣”。是根据 我省的实际情况,为平衡税务作出的。现再补充如下,凡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 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 纳的印花税,可从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中如数抵扣。但对经批准享受减 免工商统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缴纳的印花税不予抵扣;自《规定》发布后新办的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均不给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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