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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税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琼财税[1989]外字第20号颁布时间:1989-05-31

     1989年5月31日 琼财税[1989]外字第20号 根据财政部[1989]财税率第010号文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中 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 构、场所缴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 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按琼财税[1988]征字第23号第六点和琼财税[1988]征字31号文执行。 二、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场所和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为本企业从 事联络性的辅助活动不缴纳营业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 列举征税的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所书立、领受的信贷合同、技术贸易合同、购 销合同、租赁合同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来省厅审核后上 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接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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