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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琼财[1988]征字第23号 颁布时间:1988-10-21

     1988年10月21日 琼财[1988]征字第23号 各市、县税局: 十月十三日在儋县召开的全省印花税专业会议期间,各市、县提出关于印花税的 一些问题,省厅经过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外贸局等单位的账簿是否贴花?目前我省经 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有的市、县已将粮食、商业、供销、外贸等单位转轨为公司, 有的市、县还未转轨,仍然行使一部分行政职能。为此,对行使行政职能的粮食局、 商业局、供销社、外贸局等单位的账簿不属经营性质的不贴花;但对转轨为公司的, 其账簿是从事经营活动所设立的,要按税法规定贴花。 二、医院、卫生院的账簿是否贴花?医院、卫生院的账簿不属印花税条例规定的 营业账簿,因此不贴花。 三、国营农场的橡胶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入账是否贴花?国营农场是生产经营的企 业单位。橡胶是主要固定资产,对其原值要按印花税法规定贴花。 四、国营糖厂与农民订立的甘蔗收购合同是否贴花?国营糖厂与农民订立的甘蔗 收购合同是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与农民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因此,暂免贴花。 五、对建筑工程转包、分包合同怎样贴花?按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 对转包、分包合同,各方必须都按合同资金总额分别贴花。 六、对外资企业所书立、凭证要不要贴花?外资企业应按印花税条例和细则规定 贴花。我省现已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中有关税收规定精神, 凡在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内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执行。 对外资企业所书立、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其缴纳印花税后,也不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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