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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八)

财会字[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3-17

     1993年3月17日 财会字[1993]11号 第202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职工未按期领取的 工资、应付暂收上级单位和所属的款项,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其他应付暂收 的款项。公司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 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 金、津帖等。不论是否在当期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 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 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 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 应付款"科目。 期末,应将本期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 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 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的结余或超支。 第205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交纳的印花税 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应交房产税;(4)应交车 船使用税;(5)应交土地使用税;(6)应交所得税;(7)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 3.应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期末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 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应交土地使用税"等税金,期末公司计 算出当期的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 (3)"应交所得税",期末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 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公司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公司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与税务机构 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06号科目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 的投资利润。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每期终了,公司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借记" 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的利润。 第207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固定资产修理 费等。 2.公司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款项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 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3.本科目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拆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 2.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资金利息时, 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未付利息)或"银行存款"科目。 归还拆入资金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应付帐款"(应付未付 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信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接受的信托存款。 2.公司接受信托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及支付存款利 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委托单位提取存款 及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和"营业费用"、"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3号科目 委托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向客户指定的单位进行贷款或投资 而收到委托人存入的款项。 2.收到委托人存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贷款利息 或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存款及贷款利息或 投资收益交还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和"手续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人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1号科目 代发行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受托代理国家或企业发行证券的应付债券资金。 采用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的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2.公司受托代理发行证券时,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 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向委托单 位支付代发行证券款项并收取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和"手续费 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如单独收取代发行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发行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2号科目 代兑付债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等单位,兑付到期的债券而收到委托单位预 付的兑付债券资金。如果委托单位不预付资金而由公司垫付,不使用本科目。 2.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兑付后, 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将债券交回委托单位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代理兑付的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 收帐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兑付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3号科目 代售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出售有价证券发生的应付证券款项。 2.收到委托人交来代售的证券,按约定售价或面值,借记"代售证券"科目,贷 记本科目;有价证券未卖出退还委托人时,作相反分录。有价证券售出后,借记"现 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售证券"科目。将款项付给委托人并收取手续费,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和"手续费收入??代理买卖收入"科目。本科 目所记代售证券的约定价(面值)与实售价的差额,应与"代售证券"科目或"存出证 券??代售证券"科目的差额相互对冲。 3.本科目按委托客户和代售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24号科目 代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代客户购买证券,预收客户的购买证券款项。 2.客户交来购买证券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代 购证券与客户清算并收取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 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代购证券款不足,交割时客户必须补足款项,借记本科目和" 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如果 代购证券款尚有余额,交割时一并付与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购证券"、"手续费收入??代买卖收入"科目和"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25号科目 卖出回购证券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给其他企业 证券,到合同规定日期再按合同规定价格买回该批证券。 定日期买回该批证券,按合同规定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与卖出价 的差额,借记"其他营业支出",按卖出时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和券种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租赁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 金。 2.收到客户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合同或 协议规定,最后几期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抵 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租赁款"科目。 客户违约,公司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 ??应收租赁收益"或"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32号科目 应付转租赁租金 1.本科目核算公司进行转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给出租公司的租金。 2.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待转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本科 目;每期支付应付的转租赁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出租客户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公司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长期借款。 2.借入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作相反分录。 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购建期内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完工交付使用后还款期内发生的,直接计入利息支出帐户。 3.本科目按借款种类和单位分类设置明细帐。 第242号科目 发行债券 1.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2)债券溢价;(3)债券折价;(4)应计利息。 3.公司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 付印刷费、宣传费及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公司每期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 利息)。 公司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债券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 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超过面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 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 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公司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 存续期间摊销。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 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 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 之和,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应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 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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