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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一)

财会字[1992]69号颁布时间:1992-12-30

     1992年12月30日 财会字[1992]6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 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 置所有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 我们。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 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 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 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 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 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 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 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 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 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 应注明企业名称、住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 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 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21        应收票据   6         122        应收帐款   7         125        坏帐准备   8         126        预付帐款   9         129        其他应收款   10         131        商品采购   11         135        库存商品   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14         144        商品销价准备   15         145        加工商品   16         147        出租商品   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         151        材料物资   19         155        包装物   20         157        低值易耗品   21         159        待摊费用   22         161        长期投资   23         165        特准储备物资   24         171        固定资产   25         175        累计折旧   26         176        固定资产清理   27         179        在建工程   28         181        无形资产   29         185        递延资产   30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1         201        短期借款   32         203        应付票据   33         204        应付帐款   34         206        预收帐款   35         209        代销商品款   36         211        其他应付款   37         215        应付工资   38         216        应付福利费   39         221        应交税金   40         225        应付利润   41         229        其他应交款   42         231        预提费用   43         245        特准储备资金   44         251        长期借款   45         261        应付债券   46         271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47        301        实收资本   48        311        资本公积   49        313        盈余公积   50        321        本年利润   51        32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55        517        经营费用   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        531        代购代销代入   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0        551        管理费用   61        555        财务费用   62        557        汇兑损益   63        561        投资收益   64        571        营业外收入   65        575        营业外支出 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1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有关会计科目 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外汇支出"" 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 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 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 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 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 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 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 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 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 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 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 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 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 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 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 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 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 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 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 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 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 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 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 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 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 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 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 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 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 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 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 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结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 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 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 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 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 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企业向银行 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根据用户行盖章退回的 委托书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 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 帐通知,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向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本科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 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 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用证存款"、 "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 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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