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一)
财商字[1992]549号颁布时间:1992-12-29
1992年12月29日 财商字[1992]54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商品流通企
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进
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图
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
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
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本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
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
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
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
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
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
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
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
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
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
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经主管
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
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
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
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
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
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
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
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
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
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
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
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
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
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
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
相符。
第十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
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
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3
- 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未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据实计入当
期费用。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全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帐时,冲减当期费用。
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预计出现的坏帐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自
定。
第二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
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
为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
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
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收入后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
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
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企业可分别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确定其成本。企业可根据存货的特点,选用不
同计价方法,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
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
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
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
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末再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
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于进价的损失)。使
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
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
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外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
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
卸、保险等费用计价。
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
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
价值。
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
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
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
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
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
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支出。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
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
器仪表、运输工具;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设备;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
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成工作量法。
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及经财政部批准的部分设备也可选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
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附后)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目录和折旧
年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残值率和分类
年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一)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1-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二)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方法:
1.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2.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3.按照台班计算折旧:
原值×(1-预计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总工作台班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
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
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
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
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