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十四)
财预字[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第五部分会计档案
一、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
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二、学校应责成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
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
防止丢失损坏。
三、学校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负责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
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根据上级规定,也可由财会部门编造
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或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
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各种会计科目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保管期
限是:
1. 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年度决处为永久保管;
2. 月份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5年;
3. 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的保管期限为15年,现金出纳账、
银行存款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的学校,应将计算机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副本
和软盘一交归档。
五、学校的会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输会计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
或离职。
1. 会计人中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报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薄、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
券、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2. 会计人员办理交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3.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一般
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时,除编制交接清册外,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中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前的遗留问题,
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附录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