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29号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财会字[1994]29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 执行。 附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我部以(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印发了会计处理规定, 现将企业按规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失或净权益的处理方法补 充规定如下:   一、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理, 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 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益,按以下规定 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 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分摊的部分借记"财务费 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损 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用净收益弥补亏损 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其 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转销时,借记"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二、会计报表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或"递延资产摊销"项目改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 "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计入损益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数以及其 他负债的转销数。   企业在填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时,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在"其他运用"中的"增加无 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或"增加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对 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发生的汇兑净收益,在" 其他来源"中的"增加长期负债"或"增加长期借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增加其他负 债"项目)反映。本期转销计入损益的汇兑净损益,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 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 (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