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7]87号
为了切实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
079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针对各地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
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我局制定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当前开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实行计算机办理退税。
对因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人机结合"和"人工办法"审批的已退税款,在
1997年底以前必须通过计算机进行复核,经复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必须扣回
已退税款或抵减其他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二、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工作,严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6〕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退税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好出口收
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工作。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算机审批出口退税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
079号),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若发现错误数
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补
充登记法"调整。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
凡发生开具下列单证情况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
税。
(一)《退运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证明》;
(三)《补报关单证明》;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
三、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
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
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
后,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
的;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出口货物属一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
设备及大同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的税率不一致的;
(四)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五)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
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六)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位价差异较大,单个商
品按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
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
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二)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
量是否填写为零;
(三)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四)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五)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六、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
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零,备注栏须填写"wt"标记。
七、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退
税部门应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
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重
点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凡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数量与海关电子数据的数量相比,误差超过
2%的,退税部门须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
数据进行核对,如属于电子数据的问题,须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
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下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总
局;
(二)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
应由本地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
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十、退税部门年初须将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的部门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
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须予以确认并及
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十一、出口商品税率库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
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十二、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内不能更改。增
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商品扩展码时,
须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
品扩展码。
十三、出口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税票管理后,退税部门应将专用税票作为进货
凭证并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应与对应的专用税票装订成册上报退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