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9日 国税函发[1997]1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
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
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
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
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
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
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
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