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关税[1997]271号颁布时间:1997-01-15
京关税[1997]271号
中关村海关、平谷办事处、亦庄开发区办事处: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保税业务部门职能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监保传[199
7]184号文)精神,为规范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工作,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
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现予下发,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海关对企业自用备料库审批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审批条件
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的法人。保税仓库应具有专门存储、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健全的仓库
管理制度,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报关员,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
力,并向海关承担保管保税货物的责任和报关、纳税的义务。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具备海关批准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资格的基础上,再向
海关申请建立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
二、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的合同、章程等管理制度。
(四)公司建库的书面申请。
(五)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
三、审批程序
(一)主管海关、办事处对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员对仓库进行实地
调查提出意见后,报保税处审批。
(二)保税处对所报建库材料进行复审。
1.保税处对主管海关,办事处报送的建库文件进行复审,必要时,可派员对仓库
进行实地调查。
2.保税处审核批准后,将建库审批材料交主管海关、办事处保存。
四、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的监管
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审核批准后,按照海关业务监管划分,移交主管海关、办
事处进行监管,保税处应对各类保税仓库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五、撤库程序
保税仓库在经营管理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不具备保税仓库条件的或经营状
况不佳、合同协议到期提出撤库申请的,应由主管海关、办事处提出具体意见报保税
处审批(填写撤库审批表,保税处审批后转回)。
六、本办法自1997年7月15日起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由保税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