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8日 皖国税发[2003]1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2003]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省实行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程序和审核办法,仍按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231号)规定执行,审批权限调整为:
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逐级上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家税
务局审批;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
总局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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