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473号颁布时间:2003-08-05
2003年8月5日 皖国税函[2003]4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8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06号)规定,现
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各分
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公司,2003年度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公司在我省所属各中心支公司,2003年度应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40%比例,在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
企业名单(略)
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
企业名单(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