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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01-12

     2005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干部能 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是指除需按有关法律、章程选举或任命的,以及重要 部门和特殊岗位以外的处级行政领导职务,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进行选拔任用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根据领导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   第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的职责,负责本办法 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柳州市(含县区)机关、 事业单位的处级(或相当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正科级职 务(或相当正科级职务)以上干部,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七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 要求的,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中型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八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 要求的,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第七条所列企业管理人员;   (二)大型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三)中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四)小型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各类特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竞聘职位对人才的需要,可对 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资格要求适当放宽:   (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优秃年轻干部,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其资格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工作七年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 聘;   (四)具有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处级领导职 务竞聘。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一条 公开竞聘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竞聘的领导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   (二)推荐报名。报名以个人自愿报名为主,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 方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聘选拔的条件和要求,由组织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四)笔试。笔试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 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   1.命题。组成专门的小组负责笔试的命题和笔试成绩的评定工作。命题按照竞 聘选拔领导职位的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的能力。   2.考试。应试人员必须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独立完成。   3.评分。笔试评分应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通知应试者本人笔试成绩, 并按聘任职位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测评。根据实际情况,在应聘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对应聘 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不到半数以上群众认可的,不进 行潜质测评,不列为面试对象。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 10%计入总分。   (六)潜质糊Ij评。由柳州市高级管理人才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应聘人黾进行 心理、能力等方面的潜质测评,并澎成评价报告。潜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 10%计入总分。   (七)面试。面试由面试考评组的主考主持,主考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 担任。面试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面试可采取提问答辩形式, 也可以采取提问答辩与实际操作、情景模拟相结合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按30%计入总分,成绩当场公布。   (八)考察任用。   1.根据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和面试累加分数,按照聘任职位不低于1:3 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考察对象名单。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 考察。组织考察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分。   组织部门结合应聘岗位的要求,综合各个职位及考察对象的笔试、民主测评、潜 质测评、面试、考察五个环节的总分,研究提出各职位的拟聘任人选。   3.决定拟聘任人选。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和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公示。拟聘任者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 象有异议的,应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   5.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由聘任机关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一般为5年。同一领导职务任职不得超 过10年。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同职级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者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聘任机关可 以解聘。聘任制干部也可以申请辞聘。解聘和辞聘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任职不满一个 聘期解聘或辞聘的,不再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任满一个聘期,续聘的明确相应的级 别,时间从首次聘任之日算起;不续聘的可保留聘任期享受的职级待遇,由所在单位 安排工作或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交流、提拔 使用。交流至非聘任制岗位的,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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