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2年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
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2]95
号),对我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作了规范。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第四条第一款表述为: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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