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监[2001]8号颁布时间:2001-11-06
2001年11月6日 桂财监[2001]8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
(桂发[2001]2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5
次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通知》(桂政发函[2001]274号)文件精神,特
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一、为了切实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
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规范我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合
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截留和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基层公共基础设施专项资
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是指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本级人
民政府设立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基层公共设施基础建设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专项资金是否统一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设立专门账户,实行
专项管理;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专项资金投向是否用于自治区计委投资计划安排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并在核定的总投资规模内组织实施。
(三)专项资金是否被挪用于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发放工资,或用于财政支
出基数分配;是否被用于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检查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差
旅费、汽车燃油修理费、电话费、接待费等方面的开支。
(四)承担基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否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计账、
单独核算。
(五)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是否在乡、镇、村公务栏上专题公开,接
受群众的监督。
(六)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及材料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招
标和采购制度。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规定实施了验收和决算制度。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跟踪问效,并写出检查意见;要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
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办法。
六、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的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组成联
合检查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七、对违反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财
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给予严肃
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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