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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密码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人函[2001]165号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桂人函[2001]165号   你厅《关于我区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函》(桂办函[2001] 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全区各级党委机要部门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 津贴。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密码工作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全区各级党委机要部门从事专职密码 工作的人员。   二、密码岗位津贴发放标准。自治区本级: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 60元;11年至20年的,每人每月80元;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 各地市县发放标准参照自治区标准执行。   三、密码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密码专职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的,从调离工作岗位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在密码岗位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泄密 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停发半年以上岗位津贴;因病假或脱产学习一个月(含一个 月)以上的人员,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党委机要部门密码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 财政负担。   五、密码岗位津贴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   六、上述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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