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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公检法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

桂人发[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桂人发[2001]63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专业技术人 员保健津贴的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津贴标准的范围: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直接从事法医、毒物化验 (含危险物品检验,下同)、痕迹、刑事照相、司法会计、文检及情报资料(含技术 管理,下同)、警犬工作的人员。   二、调整津贴的标淮:从事法医、毒物化验、腐尸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 每月由21元调整为90元;从事痕迹、刑事照相、司法会计和警犬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每人每月由17元调整为60元;从事文检及情报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 每月调整为50元。   三、离开(含离退休、退职、辞职、辞退)上述岗位后,保健津贴从离岗的下月 起停发。   四、经费来源:调整保健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五、调整保健津贴标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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