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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国有企业破产审计和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企[2001]100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桂财企[2001]100号   我厅《关于我区企业破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企 [2000]39号)下发后,对进一步规范我区破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我区国有 企业破产审计和资产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 计   破产企业或有关方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立案审计 或终结审计。   (一)立案审计   1.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审 计后方可立案的,可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整体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中介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中介机构出具的立案审计报告必须但不限于披露以下内容:清查审计基准日 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损益情况;审计基准日前一年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变动及 主要经营活动情况;审计基准日前6个月内资产处置、担保及债务发生和偿还情况等。   3.立案审计基准日应按会计资料相对完整和尽量接近破产公告发布日的原则确 定。   4.立案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审计的企业负担,计入当期损益。   (二)终结审计   在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后,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破产财产清算情况进行终结审计。   1.终结审计的委托。终结审计一般由清算组、出资人或债权人委托社会中介机 构进行,终结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其中,为人民法院进行清算终结提出具有证 明力的审计报告的,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委托;出资人或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清算过程 和清算结果进行审计的,由出资人或债权人委托。   凡破产企业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费用或职工安置费用的,同级财政部门或审 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另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终结审计。   2.终结审计的内容。终结审计应重点审计和披露破产企业债权清理回收、破产 资产处置、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支出、破产资产分配、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预 留清算费用的依据、职工安置和档案资料的移交等情况及其操作方法、过程是否合法 合规等内容。   二、资产评估   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破产清算组以法院公告日为基准日委托中介机构对 破产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企业破产资 产评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企[2001]39号)、财政部《关于印 发〈资产评估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 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   三、中介机构的确定   (一)破产企业或破产清算组在确定资产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时必须引入竞 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议标或询价等方式选择那些符合规定条件、执业水平较高、 服务质量较好、收费公平合理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工作。参加竞标的中介机构不得少 于三家。   (二)确定中介机构后,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清算组必须与中标的中介机构签订 审计(或评估)业务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计费方法和费用金额。协议书 签订后须连同招标情况说明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审计及评估收费   (一)按照《区党委办公厅、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小型企业改革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1号)等文件要求,破产企业或破产企 业清算组等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时,一般应按保证工作需要 的最低费用和以破产企业整体资产为依据的原则,根据如下规定折半确定招标计付费 用的底价:   1.审计收费。破产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等委托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 各种审计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全区会计师 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5号)附件二“国内企 业、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第6项“检查验证会计报表”类规定的标准计算费用。其中: 立案审计以审计基准日破产企业帐面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如有必要进行追溯审计的, 追溯审计计费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终结审计以审计基准日破产企业已处置的破产资 产帐面总额为计费依据。   如破产企业或破产企业清算组认为需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方效益情况进行单独延 伸审计的,可将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从帐面资产总额中扣除,按独立企业年 报审计单独计算收费。   2.评估收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破产资产进行评估的,按自治区物价局、原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 字[1993]124号)规定的标准和计费依据计算评估费用。   (二)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标准和依据计算收费,不得按照为企业 提供的服务时间或分项目、分资产类别、分核算单位、分工序等计算收费或重复收费。   (三)企业破产清算组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之前,必 须将费用开支项目、标准、依据和理由等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否则,主管财政部 门对企业破产清算组开支的费用不予认可。   (四)破产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书后,可按不超 过40%的比例向中介机构预付费用,其余费用必须在中介机构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取得主管财政部门合规性确认(或备案)后才能支付。双方签 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中应按此要求明确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比例。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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