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广西“西部促进资金”拨款和报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01]106号颁布时间:2001-11-14
2001年11月14日 桂财企[2001]106号
现将《广西“西部促进资金”拨款和报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
附件:广西“西部促进资金”拨款和报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西部促进资金)和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西部促进
资金”拨款和报账工作,加强“西部促进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办理“西部促进资金”支出拨款和报账的项目单位,一律按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西部促进资金”审核、报账实行自治区和地市两级管理,两级报账。
第二章 项目资金类别和支付比例
第四条 “西部促进资金”按管理要求分十四大类,具体项目资金类别和支付比例
详见(附件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所规定的项目资金类别与支付比例申请拨款和
报账。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和报账的项目:
一、不在第四条所列的项目资金类别和支付比例之内;
二、超出清算期限的出口贴息;
三、在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和公布之前(项目申报时说明并经审批可追溯报账的除
外)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
四、超过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期限发生的支出。
第三章 拨款和报账程序
第六条 出口贴息资金(包括增量贴息、重点企业贴息、边贸贴息)实行外经贸厅
审核、财政厅审定并对企业直接拨付的办法。
一、出口企业应向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经法人代表和财务负
责人签字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编码〈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核发〉、企业全称、银
行基本账户的账号和开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各地市
外经贸局、财政局对企业贴息资格和企业基本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分别报
送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区外经贸厅审核确认后汇总全区出口企业基本资料报送区财
政厅。有新增出口企业,或出口企业变更基本资料以及拨款银行退单的,企业应及时
按上述程序申报,区外经贸厅负责将变更后的基本资料审核确认后,汇总于每季度末
前两天报区财政厅。不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或资料不全的不予确认和报账。
二、重点企业贴息和边贸贴息按季度,增量贴息按年度,由外经贸厅根据外汇管
理局或海关的电子数据审核后填制出口贴息审核工作表报财政厅申请拨款。
三、财政厅审定后,填制出口贴息拨款申请表,并按企业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将款项直接拨付给出口单位。
第七条 贷款贴息、开发资金补助、境外带料加工补助、参展费用、反倾销应对费
用和其他项目实行事后报账制。教育培训费、宣传推介费用、电子商务、研发经费、
招商引资费用实行资金部分预拨,事后核销制。项目单位报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后,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和核销。
一、用款计划的编报。项目单位在项目年度计划评审公布后,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按项目资金类别(附件一)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二),报同级外经贸部门。
地市外贸局会同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地区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表并报送区外经贸厅,区
外经贸厅负责分别在3、6、9、12月5日前汇总全区的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厅。
二、资金预拨。区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末前预拨部分资金到各
地市财政局。区财政厅和地市财政局对核销制的项目资金进行部分预拨。对报账制的
资金不实行预拨。
预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
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报账和核销。项目执行完毕,项目单位根据同级外经贸部门审核的工作进度
验收报告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实际发生费用支出单据,填制报账(核销)申请书
(附件三)向同级外经贸部门申请报账或核销。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所属项目
单位的报账申请书或核销申请书,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和核销。财
政部门收到汇总的报账申请书和核销申请书后,及时进行审核,并于当月底前按实际
审核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电子商务及已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资金拨付,区直项
目单位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库[2001]33号)和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
[2001]25号)执行。地市项目单位按各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国培训团组的资金预拨和核销。
(一)项目单位(组团单位)在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同时填制提款申请书
(附件四),向外经贸部门申报提款,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提款。
(二)临时出国人员的境外费用按区财政厅、区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
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字[2001]33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批件执行;三个月内的境外培训费用按财政部(93)财外字
600号文件和外专发[1994]1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批件执行。
(三)出国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必须于一个星期内按出国实际支出编制“出国
费用核销单”(附件五),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四)出国报销余款退回财政部门。不得以提款代核销,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报账和核销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和汇总的报账申请书(核销申请书和出
国费用核销单)及所附证明文件进行最终审定。有关证明文件和拨款的前提条件的要
求如下:
一、贷款贴息:企业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贷款必须用于评审批准的项目,
并在批准限额之内。证明文件包括:
(一)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
(三)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账凭证和利息清单。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开发资金补助: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必须是应用科技成果于出口产品的生产
和直接服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地市级科技部门或机构的认定证书。建
设项目已经全面动工,项目总投资(包括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到达企业账户的综
合到位率达到30%以上,开发资金补助才能申请拨付。证明文件包括:
(一)国家科技部门或机构的认定证书。
(二)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资金到位入账凭证。
三、境外带料加工项目证明文件包括:
(一)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二)境外企业财政登记证。
四、教育培训费用证明文件包括:
(一)培训批准文件和培训大纲,日程安排表。
(二)费用预算表。
(三)支出票据。
(四)出国培训还包括出国任务批件。
五、参展费用证明文件包括:
(一)参展批准文件。
(二)收费标准文件和付款凭证。
(三)正式发票。
六、宣传推介费用证明文件包括:
(一)宣传推介活动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费用预算表。
(三)合同协议。
(四)付款凭证及正式发票。
七、反倾销应对费用证明文件包括:
(一)反倾销应诉法律文书(中文)。
(二)实际支付律师费用的凭证(中文)。
八、电子商务证明文件包括:政府采购指定的采购文件(如批复的采购预算、采
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发货票等)。
九、研发经费证明文件包括:
(一)研究项目计划和批准文件。
(二)研究经费预算表。
(三)研究成果验收报告。
(四)费用支付凭证和正式发票。
十、招商引资证明文件包括:
(一)招商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费用预算表。
(三)费用开支凭据和正式发票。
十一、其他项目证明文件包括:
(一)批准文件。
(二)费用开支标准、支付凭据。
第九条 所有报账和核销的申请书均由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
盖公章一式三份;所附原始单据为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原件作会计凭证由
单位留存,以备检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外经贸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西部促进资金”项目资金类别和支付比例说明
类别 支付比例 说 明
一 增量贴息 0.05元/美元 超基数出口收汇核销数
二 重点企业贴息 0.03元/美元 出口收汇核销数
三 边贸贴息 0.08元/美元 海关出口统计折美元数
四 贷款贴怠 限额以内 项目评审核准金额
五 开发资金补助 限额以内 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
三个等级评审核金额。
六 境外带料加工 1-3万元
补助
包括培训材料费、住宿
七 教育培训费用 限额以内 费、伙食费、公杂费、个
人零用钱、其他。
八 参展费用 50%摊位费
包括进行总体对外推介
九 宣传推介费用 限额以内 宣传(如宣传材料印刷、
光碟软盘制作、专项广
告宣传等)
十 反倾销应对费用 限额以内 律师费用
十一 电子商务 限额以内 项目评审核准金额
十二 研发经费 限额以内 项目评审核准金额
十三 招商引资 限额以内 项目评审核准金额
十四 其他 限额以内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
其他支出
附件2:广西“西部促进资金”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略)
附件3:广西“西部促进资金”报账(核销)申请表(略)
附件4:广西“西部促进资金”出国提款申请书(略)
附件5:广西“西部促进资金”出国费用报销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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