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6日 桂财企[2001]8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企[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填报范围,只限于截至2001年8月底前已关闭和正在关
闭的国有小企业。非国有企业和没有关闭的小企业不统计。
二、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地市以下企业由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局)、自
治区直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二○○ 年关
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该表要求分户填列),于2001年9月18日前报自治
区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5331671)、自治区经贸委(运行处联系电话:
2802072)。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二○○ 年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闭小企业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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