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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财企[2001]84号颁布时间:2001-08-29

     2001年8月29日 桂财企[2001]84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政企分开 的意见》(桂发[2000]20号)和自治区政企分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自治 区党政机关实施企分开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桂政企发[2001]1号)精神。 现就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钩工作中有关资产和财务关系 划转、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中有关资产和财务关 系划转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脱钩企业资产与财务关系划转的原则和范围:   (一)上收自治区管理和下放地市县管理的企业,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划转一律以 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上收前一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为准。对按规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暂 不实行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上收前一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为准。   脱钩过程中涉及破产、兼并、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行为的,一 律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上收自治区管理和下放地、市、县管理的企业,除按规定划转主要财务指 标外,还须划转两级财政基数。两级财政基数原则上以企业关系划转前上一年度或关 系划转前三年平均实际上交财政的所得税(或财政拨补的亏损补贴)为准。   (三)上收自治区和下放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资产财务指标的划转,只对一 级法人企业或集团公司(母公司),集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和产权隶属 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四)脱钩交由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的资产财务处理。   1.脱钩企业中移交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或行业重点企业,其财务 关系隶属自治区财政厅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办理产权登记。   2.保留在自治区管理的脱钩企业,其资产财务仍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还 未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资产财务关系的应尽快建立资产财务关系,办理产权登记等有 关手续。   3.加入企业集团并随集团移交的各脱钩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划转企业集团。   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关系划转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关系及主要指标的划转,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 权益等;   (二)自治区和地市县两级财政基数的划转,包括上交预算收入和预算弥补亏损 指标。   四、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划转双方办理资产财务关系划转的申请;   (二)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自治区政企分开办或经贸委批准文件均可);   (三)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四)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 相关的账务调整。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 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五、企业财务关系划转的方法:   (一)移交自治区管理的区直脱钩企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办理财务关系的划 转手续。   (二)上收自治区管理的地、市、县企业或移交地、市、县管理的区直企业,由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与移交方或接收方商谈预算指标的划转事宜,取得一致意见后,连 同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一并办理划转手续。   (三)脱钩破产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   经批准的脱钩破产企业资产财务按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 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处理。   (四)脱钩兼并企业的资产财务处理   经批准脱钩兼并企业的资产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4号)处理。   1.经批准采取划转方式被兼并的企业,应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 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 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兼并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兼并方企业接收被兼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帐,并 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1)采取划转方式兼并企业的,兼并方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财务体制 划转和企业产权登记的手续;   (2)在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应与被兼并企业进行会 计报表合并。在被兼并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应按被兼并企业 净资产额作长期投资处理。   (五)脱钩改制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   经批准脱钩同时组建企业集团、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其 资产财务处理分别按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 暂行规定》(桂财工字[1995]3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贸委《关于 规范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资产和财务处理行为的通知》(桂财企[2001]24号) 等有关文件执行。   (六)撤销、关闭企业的资产财务处理   经批准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宣布撤销、关闭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按国家和自 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清理处置工作中要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转让或拍卖的国有资产净收入由自治区财政厅 监缴入库。   企业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注销手 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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